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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第11届10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五)政府行政审批项目; (六)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三)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行政行为的程序; (三)行政行为的时限; (四)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政府信息: (一)决定部门; (二)决定程序; (三)决定依据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五)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审计结果; (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