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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
  
  (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
  
  (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土地交易机构工作规程;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或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运作程序;
  
  (四)土地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
  
  (五)土地交易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上网竞价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联合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拍卖;
  
  (三)公开挂牌;
  
  (四)公开上网竞价。
  
  第十一条 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当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者竞买的主体应达到2个以上。属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最低保护价,招标、拍卖时未达到规定主体个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交易场所、当地主要报刊和互联网发布。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交易机构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交易的,应当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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