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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05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缴医疗保险费及审核给付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求私利,或者无故拖延支付或少付、拒付医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百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失业人员、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金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根据效益和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本办法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单位、职工缴费率或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附: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
  
  (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肾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五)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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