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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法规编号】 105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四十五条,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3.将《办法》中的“市政工程局”全部修改为“市水务局”。
  
  二、《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水利”,将“市容环卫”修改为“市政市容”。
  
  2.删除第四十二条,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3.将《办法》中的“市政工程局”全部修改为“市水务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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