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四十三条 为防止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
  
  (二)车辆出入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三)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第四十四条 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应做到:
  
  (一)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
  
  (二)城区主要干道逐步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第四十五条 堆放物的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渣、煤矸石、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半密闭式的堆放或者喷洒覆盖剂;
  
  (二)生活垃圾要做到密闭贮存,及时清运。
  
  第四十六条 加强城市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同时要扩大市区绿化和硬化面积,鼓励使用新技术,减少裸露地面面积。
  
  市区违章建筑拆除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绿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排污申报、总量核定和许可证制度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总投资2%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以总投资1%的罚款,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四)在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内违章建设采暖项目的,处以项目总投资5%的罚款,并责令拆除;
  
  (五)在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范围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燃煤设施的,处以项目总投资3%的罚款,同时拆除;
  
  (六)在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项目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立操作管理制度、违反管理制度操作、无专人负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定期维护检修,致使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具备集中供热或区域联片供暖条件而拒不加入者,每次可处以5万元罚款,并限期入网;
  
  (二)按规定应接纳而拒绝接纳热用户者,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撤出热网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应使用清洁燃料而不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居民户处以100元罚款,中学、小学、幼儿园处以2000元罚款,其它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以下处罚:
  
  (一)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和采暖用煤,违反规定使用常用烟煤处以每吨煤50元罚款;
  
  (二)煤炭经营者未经过市环境保护局资质审核批准,而经营煤炭的,予以取缔,没收经销煤炭,并可处以每吨煤50元罚款;
  
  (三)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经销非低硫分、低灰分精煤的,处以每吨煤50元罚款;
  
  (四)无“精煤准运卡”运输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每吨煤5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司炉上未取得“操作合格证”上岗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培训司炉工,并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治理,并给予以下处罚:
  
  林格曼黑度超过I级的,每次处以3000元罚款;超过II级,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烟尘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