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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公共张贴栏的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需进行联合审批的户外广告)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户外广告,均应通过政务公开窗口进行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 (直接办理登记程序)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十四条 (联合审批登记程序) 通过政务公开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的,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市规划局; (三)市规划局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规划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到现场查勘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 (四)所申报的户外广告按规定还应报其他部门审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上述各部门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材料退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布的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所标明的《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其高度不得低于广告牌高度的1/10。 第十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的指导。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没有发布者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由前款确定的责任人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八条 (管理维护责任) 户外广告的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对户外广告的安全和容貌负责,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容貌和安全情况,发现陈旧、破损、残缺、变形、脱色、肮脏、设施锈蚀、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巡查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状况,督促维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好户外广告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拆除或及时处理容貌不符合要求的、超过设置期限的以及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强制拆除)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或设施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登记户外广告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审核同意户外广告设置的,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户外广告审批审核中,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故意不作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别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市〉户外广告管理) 县(市)城市户外广告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附注)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区是指:长沙火车站、黄花机场、霞凝港、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体育新城。 本办法所称重要路段是指:五一大道、湘江大道、火星大道、潇湘大道、长沙大道、八一路、人民路、车站路、解放路、芙蓉路、蔡锷路、中山路、黄兴路、劳动路、韶山路、麓山南路、枫林路、展览馆路。 授权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重要地区和路段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