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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88-09-27
【实施时间】 1989-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05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属于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山区、库区的,同时享受国家对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山区、库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进行民族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直接责任者,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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