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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7-12-26
【实施时间】 1988-03-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05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接上页]

  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除本民族语言文字外,对能熟练使用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帮助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培养本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境内藏族、蒙古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以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机关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每年10月15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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