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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4
【实施时间】 2002-09-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5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家规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
  
  二、第六条修改为:“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和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兽医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二)有与供应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库房和冷藏设备;
  
  (三)有与供应和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设备。”
  
  三、第七条修改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分别依照《条例》、《细则》和省畜牧行政的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许可证。”
  
  四、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制剂”。
  
  第八条 第二款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持证人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五、删去第十一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禁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
  
  国家和本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划免疫病种所用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和紧急防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机构统一供应。”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代理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本场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有专职、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国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兽医专业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两年以上的兽医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本单位动物防疫工作;
  
  (二)必须是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孵化场或存栏数达到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饲养场;
  
  (三)具有与所需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储存、检测条件;
  
  (四)具有购入验收、储存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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