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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六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道路红线范围外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应突出道路红线。 第二十八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接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九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边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绿地)。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的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 H≤1.2×(W+S)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七条 太原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 各类用地的绿地率必须符合表七的规定,对于表七以外的其它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一个街区内的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三十九条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第四十条 在建筑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建筑用地面积的5%。 第八章 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四十一条 太原市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停车场面积指标控制。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建停车场面积的1/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按表八执行。在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未出台前,按表八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