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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未经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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