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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征用土地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按规定减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蚝田征用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公布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及附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
  
   (含土地补偿农业税)(万元/亩) (万元/亩)(万元/亩)
  
  水田1.7 0.7 2.4
  
  旱地1.2 0.5 1.7
  
  园地(平地)1.2 0.5 1.7
  
  园地(丘陵地)0.8 0.4 1.2
  
  山林地0.6 0.2 0.8
  
  鱼塘1.7 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200 40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400 40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下]100040
  
  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2000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800 20
  
  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
  
  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
  
  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
  
  4.番木瓜、葡萄
  
  每亩最高补偿200棵,不足20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每棵补偿20元。
  
  5.香蕉
  
  每亩最高补偿120墩,不足120墩按实际墩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大:100元/墩 (每墩>6棵)
  
  中:50元/墩 (每墩3-6棵)
  
  小:15元/墩 (每墩<3棵)
  
  6.菠萝
  
  每亩补偿青苗费2000元。
  
  (二)茶园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3500-4000元。
  
  (三)竹子补偿标准
  
  大墩:100元/墩 (每墩10枝以上)
  
  中墩:70元/墩 (每墩5-10枝)
  
  小墩:50元/墩 (每墩5枝以下)
  
  (四)林木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800-1000元,房前屋后零星栽种的参考《林木、苗木信息价》补偿。
  
  (五)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1.水田青苗:每亩500-700元。
  
  2.旱地青苗:每亩400-600元。
  
  3.菜地青苗:每亩1500-1800元。
  
  (六)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红砖石棉瓦房: 150元/平方米。
  
  2.红砖铁皮顶房: 180元/平方米。
  
  3.红砖瓦房: 240元/平方米。
  
  4.简易铁皮棚: 70元/平方米。
  
  5.简易石棉瓦棚: 50元/平方米。
  
  6.竹架油毡石棉瓦棚: 40元/平方米。
  
  7.绿化荫棚: 40元/平方米。
  
  8.人工挖井: 200元/立方米。
  
  9.手摇井: 300元/口。
  
  10.水泥石灰池: 80元/立方米。
  
  上述10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上述标准,特殊情况应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方法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结算。
  
  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涉及经营的,征用土地方应适当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直接经营损失。补偿金额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前三年税后利润平均的三个月利润。
  
  坟墓的搬迁,只补偿搬迁费。
  
  (七)鱼塘开发费及搬迁费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2800元。
  
  (八)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的补偿标准
  
  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原则上参考评估价格补偿搬迁费,特殊情况可考虑按评估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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