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发文字号】 委爆函[2008]46号
【颁布时间】 2008-05-06
【实施时间】 2008-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第二批)采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依据《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科工爆[2007]684号),我局将发布第二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录。为做好专用设备目录的采录工作,现将第二批专用设备目录申报受理、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科工爆[2007]684号)所涉及的包括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等设备。
  
  二、申报要求
  
  (一)所申报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
  
  2、《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3、《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民爆局公告第6号)。
  
  4、《粉状乳化炸药安全生产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委爆字[2007]74号)。
  
  5、《改性铵油炸药安全生产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委爆字[2007]112号)。
  
  6、《起爆药、工业雷管半成品生产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委爆字[2007]123号)等法规性文件的要求。
  
  (二)2005年以后新开发的0类、Ⅰ类工业炸药专用设备,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或验收(评审),并通过专项安全评价。
  
  (三)其它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用爆破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6.1.1条的相关要求。
  
  (四)对具有十五年以上专用设备历史的企业,所生产的专用设备仍符合上述第一条技术性能及安全性能要求的,可凭资质证明材料申报。
  
  三、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
  
  2、技术成果验收(鉴定或评审)证书复印件。
  
  3、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4、资质证明材料。
  
  5、最近的工业性使用情况说明及用户意见证明。
  
  6、生产企业认为有必要申报的其它资料。
  
  四、采录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述规定应提供的资料,报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初步审查。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汇总全省情况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3、专家会审。我局组织民爆行业专家组成会审小组,对企业所申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设备保障体系的可靠性、企业的技术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会审,并出具专家会审意见。
  
  4、网上公示。根据专家会审小组的意见,由我局审批后在网上公示二十天。
  
  5、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我局将组织调查处理。
  
  6、公告发布。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对异议进行处理后的目录,将予以公告发布。
  
  五、其它
  
  企业申报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25日,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时间为5月26日~6月5日。
  
  请将此通知转发给本地区科研单位和民爆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组织企业及时参加此次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010-88581346。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申请表

  
  设备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性能参数
  
  鉴定(安评)时间
  
  备注
  
  注:表中关于性能参数应涉及如下内容。
  
  1.通用指标:电机功率(或压缩气体消耗量)、生产效率(工业炸药装药机、包装机、雷管装填线、装配机应注明生产产品规格与对应的产能或频次);
  
  2.容器类设备应注明容量、小时产能、设备外形尺寸、材质等参数;
  
  3.乳化器按照第一批设备目录中编制说明中第二条第2款要求提供;
  
  4.输送泵应注明效率与对应单机(或机组)操作定员;
  
  5.装药机和自动包装机应注明单机(或机组)操作定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