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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法发[2008]193号
【颁布时间】 2008-05-04
【实施时间】 2008-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行签注的通知

各直属海关:
  
  近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致函总署,该办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通知,自2007年8月23日起,美国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将不再接受出口和再出口时没有被查验机构验证并签注过的有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文件。同时,根据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对2007年6-11月大陆出口至香港的《允许出口证明书》签注情况的统计,个别口岸海关没有按规定签注情况仍然存在。
  
  关于海关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上签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更换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00]20号)规定:“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物种,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按规定验放,并在海关签注栏内注明实际进出口数量及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签注后,将《公约证明书》的第三联和《非公约证明书》的第二联退还持证者,由持证者将其返还签证机关。”为方便相关企业出口的野生动植物产品顺利进入进口国,请各海关,特别是广东省内海关,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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