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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考核[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5-04
【实施时间】 2008-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认真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的部署,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4月30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和部署了近期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精神,国资委决定,自 5月至7月底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同时对所属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办发明电[2008]22、2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狠抓综合治理,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中央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要在分析总结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具体措施,并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中央企业要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个关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监管、全员参与”的原则和《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方案》(见附件)的安排,夯实基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中央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二季度的信息报送要增加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等。请各中央企业在7月15日之前将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及督查工作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资委业绩考核局。中央企业在督查工作中既要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也要及时反映企业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国资委将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查工作,并组织对部分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附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的统一部署,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的要求,制订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22号文件所明确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同时对所属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为指导,结合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阶段的安排,开展自上而下的逐级督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力度,并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同时,中央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督促基层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国资委将密切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行动,督促中央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同时,将根据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情况,组织部分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央企业开展交叉检查,并对奥运会安全保障任务重的中央企业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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