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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

[接上页]

  (一)超过1年未开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超过2年不开发或开发投资不足25%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受让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未出具土地出让金纳讫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受让人欠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0.3‰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执法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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