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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5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失效]

[接上页]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在继续教育中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缓聘、解聘、不予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
  
  (二)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或修业不合格的;
  
  (三)未经组织批准,擅自放弃继续教育学习的;
  
  (四)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应退还所在单位支付的学习费用;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开展继续教育而未开展或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时,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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