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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05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2)

[接上页]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验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将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植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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