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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规定》业经2002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和郑州新郑机场范围内运行和停放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辆司售人员和乘坐人不得从机动车上向车外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和吐痰。婚丧嫁娶车辆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撒纸花、冥币等物品。 第四条 机动车辆司售人员应当告诫乘坐人不得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和吐痰。 第五条 营运性机动车辆应当在车内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喷画“禁止向车外抛撤丢弃废弃物吐痰”的告示。出租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应当在车内放置卫生袋供乘坐人免费使用。 第六条 机动车辆清扫时收集的废弃物,应当装袋送至垃圾站或公共垃圾箱内。 第七条 机动车司售人员对车内卫生负责,对乘坐人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乘坐人捡回或清理丢弃废弃物、吐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乘坐人捡回或清除。对拒不捡回或清除的,司售人员可提请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从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行为,公民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捡回或清除,并可处以10元罚款;对抛撒量大的,按随处倒垃圾处理,每次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清除,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司售人员未有效制止乘车人间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行为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