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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

[接上页]

  单位和个人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营造园林景观,种植纪念林、纪念树,投资兴建小清河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和户外广告等开发建设项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商业网点和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清河管理范围内巡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河道工程、景观设施的检查维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河道容貌美观。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不听劝阻的,可以暂扣作业机具,并可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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