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4]35号
【颁布时间】 2004-12-20
【实施时间】 200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信用证纠纷"包括:
  
  (1)因开证行拒绝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
  
  (2)信用证欺诈纠纷;
  
  (3)申请信用证止付案件;
  
  (4)信用证开立和履行中的担保纠纷案件;
  
  (5)信用证开立、议付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产生的其他纠纷。
  
  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的"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域内或域外仲裁机构就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断某一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以该裁决所处理的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为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申请承认、撤销、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八、《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指的"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应仅限于"商事仲裁条款"。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另一类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九、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决,应当限于商事方面裁决。这类案件包括:
  
  (一)申请承认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三)申请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商事裁决;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十、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不属于实行集中管辖的案件的范围。
  
  本《意见》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