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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信用证纠纷"包括: (1)因开证行拒绝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 (2)信用证欺诈纠纷; (3)申请信用证止付案件; (4)信用证开立和履行中的担保纠纷案件; (5)信用证开立、议付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产生的其他纠纷。 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的"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域内或域外仲裁机构就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断某一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以该裁决所处理的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为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申请承认、撤销、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八、《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指的"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应仅限于"商事仲裁条款"。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另一类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九、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决,应当限于商事方面裁决。这类案件包括: (一)申请承认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三)申请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商事裁决;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十、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不属于实行集中管辖的案件的范围。 本《意见》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