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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7-07-18
【实施时间】 1987-10-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06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接上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片的藏语播放工作。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医疗条件。加强对多发病、地方病的防治,搞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民族的传统医药,重视民族医药的发掘、研究、整理和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办医,允许考核合格的民间医生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提倡少生优生,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重视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风格的传统体育项目,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州内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促进各族人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一切纠纷时,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妥善处理,禁止挑拨、煽动民族之间和地区之间纠纷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门源回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帮助门源回族自治县,民族乡和其他散居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和群众要学习藏族语言文字;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对熟练掌握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干部、群众,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每年8月10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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