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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二庭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受理部分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规范部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1款)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1)伪造货币总面额3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万张(枚)以上的; (2)金融、财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货币总面额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万张(枚)以上的。 (3)伪造货币并流入市场总面额2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的。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万张(枚)以上的; (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2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5000张(枚)以上的。 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200条) (1)个人集资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集资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集资诈骗2500万元以上; (4)单位集资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的。 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1)贷款诈骗500万元以上; (2)贷款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6、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200条) (1)个人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2500万元以上; (4)单位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的。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200条) (1)个人信用证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信用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信用证诈骗2500万元以上的; (4)单位信用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的。 8、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1)信用卡诈骗200万元以上; (2)信用卡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9、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1)个人骗取出口退税数额30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骗取出口退税数额1500万元以上的。 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1)个人虚开税款200万元以上,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 (2)单位虚开税款2500万元以上,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0万元以上。 1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1)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3)致国家税款被骗100万元以上; (4)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 (5)单位犯罪为前述标准的五倍。 12、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231条) (1)个人骗取公私财物500万元以上; (2)个人骗取公私财物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骗取公私财物2500万元以上; (4)单位骗取公私财物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 13、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1)致人死亡; (2)虽未致人死亡但造成严重残疾或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 14、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1)致一人死亡; (2)致一人重伤,情节严重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影响恶劣的。 15、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