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发[2004]202号
【颁布时间】 2004-08-06
【实施时间】 2004-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审判人员就同一申诉案件两次审查是否适用回避制度的请示的答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惠中法请字第1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对于同一合议庭成员就同一申诉案件两次审查的情况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问题,本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进行审查属立案庭的职责,是案件是否准予进入再审的一种准备程序,在此阶段案件尚未进入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即使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讨论,也仅是是否准予再审立案的工作方式、方法,不能因此成为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将申诉审查程序规定为一个正式的审判程序。故你院所提的申诉审查程序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审判程序”,不存在适用该条文进行回避的问题。
  
  此复。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