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3]第217号
【颁布时间】 2003-07-24
【实施时间】 2003-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承办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

[接上页]

  (九)申请复议案件的案号
  
  民事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中民复字第××号
  
  行政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中行复字第××号
  
  三、基层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立案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决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刑事案件,案号为(××××)×法刑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案号为(××××)×法民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案号为(××××)×法行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刑初字第××号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民初字第××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初字第××号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案件
  
  申诉案件,案号为(××××)×法刑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刑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刑抗字第××号
  
  2.民事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民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民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民抗字第××号
  
  3.行政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行抗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七)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督字第××号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催字第××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法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法民保字第××号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包括认定行为能力、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及其他),案号为(××××)×法民特字第××号
  
  四、有关案件案号适用问题的说明
  
  (一)立案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应按“刑初字”、“民初字”和“行初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应按“刑终字”、“民终字”和“行终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各类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应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案号应增填“通”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通字”、“法委赔通字”和“法检赔通字”。
  
  3.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按“监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但各类赔偿申诉案件,应分别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案号可增填“监”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监字”、“法委赔监字”和“法检赔监字”。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并同时作出死刑复核案件,应将死刑判决与死刑复核作为两个程序,分别以“刑终字”和“刑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内批案件,按照“刑他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按照《市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规定,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部分涉知产的行政案件,对于这类行政案件案号,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应编立为“行初字”;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应编立为“行终字”。该类案件与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应按“执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该类案件与执行庭承办的执行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