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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云检发[2003]42号
【颁布时间】 2003-05-20
【实施时间】 2003-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执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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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注意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立案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决纠正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执法公正。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应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的,在依法抗诉的同时,特别注意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案件。对本地企业、外地企业、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平等地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及保障,努力营造有利于我省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维护各种市场主体和一切经济建设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
  
  七、积极参予普法活动,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预防犯罪的工 作。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与司法、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践经验,深入到非公有制中,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开展预防犯罪的工作。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对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方面,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犯罪漏洞,完善依法生产经营的管理。
  
  八、注意及时研究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研究和办理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属于检察职责范围内的控告申诉案件,要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拖延,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之控告人和申诉人;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办理。
  
  九、关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困难。为了更好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检察官要转变观念,做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厂长、经理的廉洁的知心朋友。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企业的情况,向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已经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检察院,应当增聘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作为专家咨询委员。
  
  十、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中,要严格遵守高检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以及省政府规定的《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受理非公有制经济及成员对检察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指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受理对检察人员利用检察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耍特权、逞威风以及在企业入股或兼职、借为企业服务之名占用企业车辆和通讯工具等行为的投诉;及时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在培训中,要增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内容。逐步造就一支业务精、政治素质好、了解各种经济成份、有全局观念的检察队伍。
  
  十一、积极慎重地推动检察工作改革,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有关法律政策的研究。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检察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新路子。推广总结各地检察机关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做法、新经验。要积极慎重地探索运用量刑建议,对犯罪情节较轻、刑期较短的,依法可以不用监禁刑处罚的,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各级院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文明执法。在认定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涉嫌犯罪时,要依法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要辩证地看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所涉及法律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执法中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对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特别是适用法律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要及时报告高检院作出司法解释。
  
  十二、加强检查督促,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检察院特别是上级院的领导,要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和省检察院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确保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级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省院决定,每年的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比活动中,要把各级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省院《措施》作为检查、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好,工作有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做得不好的,要批评帮助,推动工作的改进。各级检察院办公室,要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三、本《措施》适用于全省人民检察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措施》与新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国家政策为准。
  
  本《措施》执行中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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