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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3]5号
【颁布时间】 2003-04-28
【实施时间】 2003-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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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为和语言
  
  (十二)“文明窗口”应当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要求,配备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文明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切实做到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爱心,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2.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3.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十四)“文明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法院形象的行为;
  
  4.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5.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6.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不按照规定核算诉讼费用;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检查、考评和奖惩
  
  (十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文明窗口”检查、考评制度,加强对创建“文明窗口”工作的督促指导。
  
  (十六)上级法院应当每年一次对下级法院的“文明窗口”进行检查,不断促进规范化建设。
  
  检查可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十七)各级法院应当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文明窗口”建设的各项指标。
  
  全省法院“文明窗口”的考核验收由省法院组织进行,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达标的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六、附则
  
  (十八)本意见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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