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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行为和语言 (十二)“文明窗口”应当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要求,配备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文明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切实做到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爱心,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2.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3.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十四)“文明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法院形象的行为; 4.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5.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6.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不按照规定核算诉讼费用;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检查、考评和奖惩 (十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文明窗口”检查、考评制度,加强对创建“文明窗口”工作的督促指导。 (十六)上级法院应当每年一次对下级法院的“文明窗口”进行检查,不断促进规范化建设。 检查可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十七)各级法院应当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文明窗口”建设的各项指标。 全省法院“文明窗口”的考核验收由省法院组织进行,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达标的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六、附则 (十八)本意见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