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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通过行政审判工作,严肃整治“四乱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各级法院要依法审理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关行政机关涉及税收、行政收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海关监督等行政案件,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行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赖以生存的政务、政策的不断优化。 八、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慎用执行强制措施,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时回收对外债权。各级法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严格执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帮助申请人依法回收债权。对于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而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要上下联动,相互协同,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案件的依法、高效、全面执行。 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既要严肃执法,也要文明执法,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要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采取债主提供执行担保、债权变股权、“活查封”、“放水养鱼”等执行策略和方式,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对确需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并严格依法执行。 九、推进审判机制建设,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增强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大力推进审判机制建设,健全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配套审判工作制度,加强立案、信访、庭审、执行、裁判文书等窗口建设,并结合审判实际,培养法官公正、无私、无畏、慎欲的高尚品德,增强法官的业务素质,从而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好每一宗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管理等各项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健全。 十、因地制宜,制定对策,加强指导,狠抓落实。各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均衡,各级法院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和具体做法,制订出因地制宜的贯彻实施意见,把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贯彻到具体的审判实践和执行工作中。同时,各中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办案指导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业务交流,找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点和难点,加大调研力度,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大力开展“便民、利民、为民”的活动,公正司法,文明办案,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