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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涉及争议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其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作者仅对其享有著作权部分主张权利的,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8. 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商,没有起诉直接提供侵权信息的用户的,是否可以? 可比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0条的规定处理。 9.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规定了法定赔偿方法,按照国家规定付酬标准的倍数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能否继续适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赔偿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7条第(3)款“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规定的基础是,权利人的部分损失能够查清。因此,该赔偿计算方法可以继续适用。 四、商标类 10. 如何判定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为标准,考虑所用文字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是否容易引起误认,并应当将文字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一般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为近似商标: (1)字形不同但文字读音、含义相同的; (2)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 (3)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4)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 (5)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其他情形。 11. 如何判断“足以造成误认”? 足以造成误认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或可能对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产生错误认识。判断“足以造成误认”,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并参考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差异大小、价格高低、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12. 如何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 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标准: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商品和服务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 五、不正当竞争类 13. 如何认定保密措施已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是指:所有人采取了使被保密的信息不为外界所知的实际措施;与被控泄露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约定有保密合同或者制定了对其有约束力的保密制度并为其所知悉,并指明了被保密的信息及其范围。 14. 如何确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 15. 如何适用竞业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竞业限制作出约定,并受法律保护。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约定显失公平的,应由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宜认定该约定无效。 16. 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要求经营者是同业经营者? 通常,只有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才有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竞争关系,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但不同行业经营者以冒充方式使客户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认,或者以虚假表示、虚假宣传等方式使客户对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的,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综合类 17. 侵害知识产权人身权益的,可否判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责令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侵害知识产权人身权益致自然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害知识产权人身权益致自然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知识产权人身权益致法人、其他组织商誉受到损害,属于财产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