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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2]3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接上页]

  9.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文字近似?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近似,应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综合字形、读音、含义进行判断。只要字形、读音之一基本相同并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造成误认混淆的,即应认定为近似,同时还应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10.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什么情况下应当中止审理?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行政主管机关正在对使用冲突纠纷进行处理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11.经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对于此前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能否主张权利?
  
  经行政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驰名之日起其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但其效力并不能当然溯及既往。权利人对于此前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不再审查。
  
  12.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合法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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