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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意见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苏检会[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办理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为提出如下适用法律意见:
买卖伪造、变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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