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局
【发文字号】 国渔检[体][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长兴岛检验站检验机构认可和使用对外名称的批复

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报送的《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长兴岛检验站机构认可的请示》(辽渔检〔2008〕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同意给予你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请按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上述取得认可的单位仍应积极争取将渔业船舶检验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
  
  二、根据农业部《关于渔船检验机构使用对外名称的通知》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印章使用的规定,同意上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使用“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长兴岛检验站”对外名称,检验业务印章和检验签证章由你局统一制发,印模报我局备案。上述机构使用对外名称后,原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请将对外名称报当地编委备案。
  
  附件: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机构名称: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长兴岛检验站
  
  机构代码:210281A
  
  检验业务范围:
  
  1、负责辖区内船长15m以下且主机总功率29.4kW以下国内海上小型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船长15m以下且主机总功率29.4kW以下内河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3、执行辖区内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5、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