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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1997-12-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6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条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
  
  (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五条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用人单位因抢险、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摄像等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急性中毒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伤亡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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