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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城市管理监察规定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监察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城市管理监察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监察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监察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城市管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着装或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的物品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五)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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