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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会计报表制度。村财务人员应每月底作出财务报表,并及时将财务报表报送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所。在财务报表中,应根据会计科目要求,全面、真实反映村集体资金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状况。 第十七条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村(居)委会对村集体财产物资实行专人专管。所有村集体财产物资应在财务帐上有如实体现。每年年终应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八条 审计监督制度。村(居)委会应接受乡(镇)农经部门对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的民主监督。同时,接受乡(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结果应向村民张榜公 第十九条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村财务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要完整、系统、安全; 2、村当年财务档案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村保管一年,期满后交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管理; 3、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经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4、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共同监督以及相关的村(居)委会参与下,由乡(镇)农经部门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其中,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五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村会计、出纳工作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村财务人员应由县指导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所负责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人员的任免和调离,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批。并把任免和调离结果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乡(镇)财政所。在村财务人员变更交接工作时,乡(镇)农经部门应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保证财务交接工作完整、规范、清楚。 第六章 村财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村(居)委会应定期(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将村集体财务状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财务公开的内容要详细、真实,便于群众理解。对重大财务事项,要逐项逐笔公布,并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村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职责; 2、财务计划; 3、各项收入; 4、各项支出; 5、各项财产状况; 6、各项债权债务情况; 7、收益分配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