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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目录,施工、材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 招标项目属于设计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招标项目属于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监理业绩、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适当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报价;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公开标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