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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民事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空袭灾害、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事防护(简称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民众对战争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人为事故灾害采取预防和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破坏性地震(矿震)和重大的水灾、火灾、核事故、化学事故、放射性事故、大型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的综合防护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防工作按照人民防空与应急救援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平战结合、军民结合、专群结合、防救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民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得民防保护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履行民防义务。 第七条 本市民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领导。市本级建立民防指挥部。市民防指挥部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有权调动全市的各种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第八条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市民防办公室是全市民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负责核事故、化学事故、放射性事故的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破坏性地震(矿震),重大水灾、火灾,大型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为指挥救援行动提供信息保障、决策依据和警报通信保障;组织社会应急救援网络,保障调动应争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区、县民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县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房产局、交通局、消防局、地震局、气象局、电信局、电业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的民防工作。 各重点危险源泉单位要建立民事防护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民事防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与防空救援规划和预案要统一制定、紧密结合。市民防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 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各部门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送市民防办公室备案。综合救援预案由市民防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防空袭重点目标单位和灾害事故危险源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报主管部门审定,送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市民防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防灾救援物资保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计划搞好民防物资储备。 第三章 指挥信息网络及救援力量的组织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民防指挥场所。建立和完善平战兼容的指挥自动化网络,与各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实现指挥(办公)自动化网络互联,保障信息共享和指挥联动。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民防办公室提供防灾信息。 第十四条 防空警报应当按照防空与防灾报警的要注加强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参加民事防护行动。 第十六条 下列部门负责组建民防专业队伍。 (一)城建、房产、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消防部门组建治安队、消防队。 (四)卫生、环保、化工等部门组建防疫、防化队。 (五)电信部门组建通信保障队和通信抢修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市应急救援特勤队是市级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在市民防指挥部的直接指挥调动下,执行救援任务。 第十七条 各重点灾害危险源单位,应组建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本单位自救任务,并根据需要随时准备参加市民防指挥部组织的救援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