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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它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无偿查询在政府外网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使政府职责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