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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9-10-18
【实施时间】 1999-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在 1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在 2 万元以上, 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应予立案: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在 2 万元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应予立案:
  
  四、最高人民检察《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公布施行之前 , 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立案侦查的此类案件, 按原来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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