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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在 1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在 2 万元以上, 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应予立案: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在 2 万元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应予立案: 四、最高人民检察《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公布施行之前 , 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立案侦查的此类案件, 按原来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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