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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2002年4月22日 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出版、印刷各种地方性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全国性地图、军用地图的编制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用于各种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和各种示意图。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编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监督管理工作。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图出版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中的专业内容审核工作。 第五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印刷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编制地图前,须到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后,方可实施地图编制工作。 编制地图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地图的技术设计方案; (二)所采用的底图资料,底图版权所有者允许使用的证明; (三)涉及广告的地图必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采用最新的资料作为基础,保证内容的现势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准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并应注明地图上国界线画法的依据。地图的数学基础、综合原则、符号系统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和专题内容的表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使用目的。 第九条 编制出版公开地图不得标示国家秘密或者内部事项。 第十条 地图名称应当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一致。地图名称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饰用语。 第十一条 地图(历史地图除外)上地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标准地名注记。 第十二条 利用公开出版的专题地图为载体刊登广告的,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刊登广告的地图须载明有效期内的广告批准证号。 普通地图、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刊登广告。 第十三条 禁止向地图上标名的单位收取标名费用。 第三章 地图出版管理 第十四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专题地图可以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也可以由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相应出版范围内的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十五条 任何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各种公开地图。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 第十六条 凡在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展览馆、商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悬挂的以及省内报刊、电视等宣传媒体展示的绘有省界线和绘有国界线的各种示意地图,须事先由制作单位将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制作、悬挂、展示。 不便送往审核部门的立体地图、地图模型等大型地图产品,也可以报申请函,由审核部门派人审核。 第十七条 专题地图出版或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报送负责管理该专题地图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印刷前以及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出版或展示前,应当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审核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审核申请书应当注明地图名称、用途、比例尺、底图出处、密级和印刷数量等; (二)地图编制任务登记表; (三)编图用地理底图一份(涉及他人著作权的,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说明),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四)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应报送相应的纸质样图; (五)涉及广告内容的地图,还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广告批准证号; (六)送审专题地图,应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专业内容出具的审核文件; (七)公开出版的地图,还应提交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出版单位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