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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1999]300号
【颁布时间】 1999-07-11
【实施时间】 1999-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被告人超期羁押情况的报告

省委政法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切实解决经济犯罪案件审判阶段的被告人超期羁押问题,今年二季度省法院专门就此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一是对全省法院1998年受理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超期羁押情况进行总体了解。二是对部分超期羁押案件进行个案调查。调查发现,全省法院1998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3935件,审限内审结案件3709件,占94.3%;超审限案件226件,占5.7%。
  
  审判阶段被告人超期羁押,主要的原因是案件超审限。部分案件超审限状况较为严重,226件超审限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超期一个月,32件超期三个月,26件超期半年。超审限问题在全省各级法院均不同程序地存在,上级法院的超审限情况往往比下级法院还严重。据调查,基层法院超审限案件有114件,中级法院66件,省法院46件。
  
  二、案件超审限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案件超审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工作力度不够的因素,还有外界阻力造成的影响。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审判人员对审限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审限意识亟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在需要延长审限时,不能做到及时依法申请,履行必要法律手续。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有不同程序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导致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结。
  
  2、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难度较大,影响办案进度。一是案卷材料多,阅卷费时费力。以省法院刑二庭为例,1998年受理100多件案件,卷宗超过10本的有74件,超过20本的有18件,超过50本的有5件,个别案件甚至超过百本。二是新类型案件多。随着修订后刑法的实施,经济犯罪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大部分案件需要反复阅卷,认真讨论才能形成意见。而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是一个半月,以至造成经济犯罪案件超审限问题比普通刑事案件突出、上级法院超审限情况比下级法院严重。
  
  3、业务水平和办案的客观要求尚有差距。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刑事立法不断修改和完善,一些老罪名被分解,新罪名被增加,审判人员对新的法律法规的熟悉和掌握需要一个过程。同时,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涉及金融、财税、会计等诸多学科知识,审判人员对相关领域知识的补充和更新也有一个过程,这些都会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
  
  4、部分案件在起诉环节存在缺陷。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法院不再有退查权。当庭审中发现证据不足、漏诉事实、起诉罪名不准确等情况时,法院只能要求公诉机关补送证据材料、补充侦查或补充起诉,而公诉机关有时不愿再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后不能及时提请恢复庭审,甚至在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情况下再次起诉。对此,如果宣告无罪或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将有可能放纵犯罪,造成打击不力;如果轻易变更强制措施,则有可能造成犯罪分子脱逃,增加后续工作的难度。人民法院只能推迟审理,造成超审限或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如盐城的陈某投机倒把案,被告人于1994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9日以后被逮捕,至今在押。1995年12月27日盐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现两次退查后又于1996年5月2日再次提起公诉,盐城中院在同年5月20日开庭审理了该案。1997年5月9日,盐城市检察院再次补充侦查,取回卷宗材料,1998年8月21日,市检复函中院称案件无法再查。目前本案仍未审结。此类问题普遍存在,是造成超审限案件的重要原因。
  
  5、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查证工作跟不上办案进度,影响案件审限。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必须推迟审理,等待查证结果。但是,侦查机关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及时做出查证结论,导致案件超审限。如张家港的曹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在被告人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线索后,检察院的查证工作迟迟未能落实,后经苏州中院通过苏州市反贪局与张家港市反贪局协调,且张家港法院向该市反贪局做工作,该案的查证工作才得以顺利开展。
  
  6、赃物估价工作的复杂性延长了审理周期。这个问题,南京地区的法院反映很大。对赃物估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只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应当估价,并未对各自责任予以明确。由于赃物估价工作有很多实际困难,如手续繁多、赃物分散在外地、估价鉴定结论不能及时做出、估价鉴定费用要从办案经费中支出等等,所以公、检、法三家在估价工作中往往互相推诿,以致大部分案件的赃物估价工作由人民法院承担,无形中增加了审限内结案的难度。如南京的华某等人诈骗案,该案被扣赃款赃物价值三千余万元,包括深圳、重庆等多处房产。因专案组及公诉机关始终未对赃物估价,南京中院在审理期间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对这些房产进行估价,明确了赃物的价值,保护了国有资产,但也大大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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