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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法规编号】 106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
  
  2002年4月1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修改为:“制造用于出口的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持出口合同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
  
  2.条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全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改为“设区的市”。
  
  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3.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同时,对修改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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