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06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本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市级以上行政部门;
  
  (二)所在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初审过程中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并将表决结果向复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或者复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