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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的距离。 (二)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的垂直距离。当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对于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间、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的比值。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五)主要采光窗。指当一个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 (六)有效日照时间。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时间段。 (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的地段)。 (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长东五街、如意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规划的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范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他县(市)、区的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 (十一)土地级别。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0〕40号)执行。 第十八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产业技术园区内的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