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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199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和区、县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地方式)
  
  除依法应当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
  
  (四)依法通过买卖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房屋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房屋、场地的方式使用土地。
  
  第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使用本市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买卖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本市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股份不得转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
  
  第七条 (用地申请和审批)
  
  除租赁房屋、场地的情形外,需使用本市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由外商投资者或者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申请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的核定)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市房地局办理,其中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或者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持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并按前款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义务人的确定)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核定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由中方合营者缴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人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费,但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二)租赁房屋、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
  
  外商投资企业在初始用地的当年,使用土地不满6个月的,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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