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9-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2002修正)

[接上页]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及重要科学研究项目;
  
  (四)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人文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和高科技人才的培养;
  
  (五)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由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择优办理立项。计划部门对纳入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使用三项费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保证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国有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差额预算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引导经费包干使用的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管理。
  
  核减的科学事业费,财政部门应当主要用于科研单位的科技项目前期开发和中间试验,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条 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配套使用各自掌握的科技资金,并加强管理。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技资金,应集中用于科技开发或配套用于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科技投入统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向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科技投入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拓宽科技资金渠道,增加投入,以及对资金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对给科技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克扣、截留政府科技经费和资金的;
  
  (二)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经费的;
  
  (三)在与科学技术有关的工作和活动中,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