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保证果树品种和苗木质量纯正优良,促进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子苗木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是指用于苹果、梨、猕猴桃、枣、葡萄、桃、李、杏、柑橘、樱桃、柿子、石榴、枇杷等果树生产的砧木种子、苗木、接穗、插条及其他繁殖材料。
  
  核桃、板栗、干枣等干果果树种子苗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销售果树种子苗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鼓励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优良种子苗木;鼓励与国外进行种质资源交换或果树新品种引进。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陕西省果树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果树品种的审定工作。对其他果树品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主要果树是指苹果、梨、猕猴桃树。
  
  第六条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苗生产地点;
  
  (二)具有与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三)种子苗木繁育土地面积应达到50亩以上;
  
  (四)具有与种子苗木生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生产、检验设备;
  
  (五)具有种子苗木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领取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应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地检疫情况和培育条件的报告、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以及生产设施、检验设备证明;
  
  (三)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授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四)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达到3千万元以上的或从事果树种子苗木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果树种子苗木可以互相串换使用,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经营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的注册资本达到80万元以上,经营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的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具有必要的种苗质量检验、保存设施和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要的进货验货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检验和保存设施证明;
  
  (三)果树种子苗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或经营场所、检验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四条 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