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六)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招标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取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招标人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财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二)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四)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的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书面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四)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五)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