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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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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农民,减免其全家1年至3年的统筹提留款、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毕业分配时,学校应优先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招工时,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八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及各级组织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受报复伤亡的,经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应予以奖励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提出,经县(区)公安机关认定后,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事迹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奖励,由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设立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由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项目,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拨付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款;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的捐款;
  
  (四)其他捐款。
  
  第二十四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
  
  (四)其他为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规定未得到保护的,本人及家属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申诉;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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