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1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7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对全市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 违法建筑补办征地手续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第五条 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处理后进行产权登记时,必须办理初始登记。申请违法建筑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补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罚款证明、付清地价款证明;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宝安区、龙岗区的罚款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第六条 对违法建筑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实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国土基金进行管理,再逐级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特区内市、区两级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区外市、区两级按25∶75的比例分配。区、街道(镇)两级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上述费用必须按国土基金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各区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以改善城市整体环境。该项费用使用由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